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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制定的利息标
准,就是非法的。至于民间揽储,因为相关机构并没有注册为银行,就更是非法。再如集资行为,似乎也很难确定合法和非法。比如某人要办厂,自有资金不够,向亲朋好友募股,却只承诺付息和还本,并不分红,且集资数额较少,你是定义为合法还是非法?这类合股的中小型企业,是民营经济之源,相应的融资行为,是一种顺应市场行为,很难说非法。民间融资,一直是个未开放的领域。中国的很多事,确实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尤其是民间融资,是一个较为广泛的经济学概念,涉及借贷、募股、私营储蓄等方面。许多企业需要发展,从银行贷款,门槛太高,而大量的民间资本,需要一个更为灵活且收益较高的收益平台,由此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民间融资市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鉴于客观现实的需要,政府曾有一段时间默许民间融资的发展,比如后来走向阳光的担保行业等,均是这种默许状态下存活后来走向合法的。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活跃,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当募集的资金达到相当数目,募资者实际又完全没有投资行为或者有效放贷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以新募集的资金偿还利息以及本金,并且必须募集更多的资金,以维持巨大的息差。此类行为,实际便由纯粹的商业行为演变成了金融作骗。当这类活动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国务院不得不根据刊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台第二百四十七号国务院令,叫停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也就是后来社会所称的非法集资。但是,这个命令显然并不是法令,据此令为法律判案依据,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弱点。何况,就算是依此命令执行,也存在一个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界线问题。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用意是为了对该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也是对那个政府法规的背书。然而,这个背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不能将所有民间融资一棍子打死,还得留有一定余地。关键在于,合法与非法,得有一个边界。如果没有这个边界,你向别人借一笔钱,也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但如果不干预这类行为,就很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某些人集资几亿几十亿花天酒地,根本不考虑归还也根本无力归还,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麻阳这个地方,一直有民间借贷的传统,只不过,这种民间借贷,数额较小,虽然引发了一些纠纷,因为标底小,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直到一个叫胡盈达的房地产老板,由最初的借贷经营,发展到后来靠借贷敛财,事态便失控了。胡盈达原本是麻阳市国土局开发公司的职工,其工作是给开发公司老总开车。上个世纪末期,国家出台政策,禁止政府职能部门办企业,所有政府办企业,一律与政府脱钩。国土局下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然另立门户。当时,国土局自己划了一块地,准备搞房地产开发,又不想借助房地产开发公司。据坊间传说国土局的领导,想借助开发这块土地,自己大捞一笔。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化,使得他们的愿望落空。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决定找人成立一个房地产公司,自己开发这块地。也不知什么原因,胡盈达被选中了。当时的胡盈达只不过一名普通司机,手上一分钱资金没有。他的背后有大老板